跳到主要內容區

 

:::
:::

轉知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,如附件,請查照。
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