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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以下簡稱健康署)製作之「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」中英文版圖卡

  1.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。
  2. 健康署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,為協助各校執行菸害防制業務,特製作旨揭圖卡,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。
  3. 請貴校運用旨揭圖卡,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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