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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

一、 申請資格
1.基本條件:設籍於臺灣地區、金門縣或連江縣,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在學學生,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。
2.成績與獎懲: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。
3.重讀限制:因轉學、休學、退學等重讀或復學,已請領過該學期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請領。
4.排除條款:已領取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、身心障礙補助、原住民助學金、勞動部/農業部子女助學金等其他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(僅能與「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」同時領取)。
二、 助學金金額
國民中學: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,500 元。
三、 申請方式
1.申請時間:
115年9月16日(三)起至115年10月15日(四)止。
2.申請步驟:
(1)備齊表件:填具申請表(附件8) 。
(2)向學校提出:於校內公告申請期間內,將表件送交就讀國中提出申請。
(3)審核流程:由學校初審通過後造冊,層轉地方政府教育局(處)或承辦學校,最後送教育部複審小組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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